
01数字人“复活”离世演员引发“风暴”02数字人引发的科技伦理问题数字人显然已经成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领域一个热门应用,飒姐团队早在2022年末就发布了《数字人法律合规报告》,随着近两年大模......


01
数字人“复活”离世演员引发“风暴”
02
数字人引发的科技伦理问题
数字人显然已经成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领域一个热门应用,飒姐团队早在2022年末就发布了《数字人法律合规报告》,随着近两年大模型技术、深度合成技术的发展,AI数字人愈发逼真,其商业前景愈发明朗。当然,无论是AIGC从业者还是科学界都明确知道AI数字人不可能(至少近百年内)做到真正延续逝去的生命。实际上,所谓“血肉苦弱、机械飞升”的理念和国内某著名科幻电影中表现的“数字生命”离我们还很远很远。换句话说,利用数字人延续人类的生命,道路还很长,但是数字人引发的业务合规问题和科技伦理问题却离我们很近。
在讨论数字人的业务合规问题之前,飒姐团队先带各位老友厘清数字人引发的伦理问题,毕竟当伦理争议解决清楚,那么剩下的合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就目前数字人业务实际来看,近期的伦理热点很直接——商家利用逝者的形象制作数字人,是否违反科技伦理?飒姐团队在文章开头提到的两个案例直接提供了两个不同的答案——在商汤科技的案例中,商汤科技数字人团队在制作汤晓鸥数字人的行为得到了汤晓鸥亲人的许可,亲人甚至也参与到了汤晓鸥数字人的制作之中,也正因如此商汤科技的行为并未引起太多争议,最终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在利用离世演员制作数字人的新闻中就出现了伦理争议——在没有亲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逝者形象制作数字人显然有悖于科技伦理。
当然,目前科技伦理界也有激进的声音认为即使获得了亲人的许可,也不应利用逝者的形象制作数字人,因为一开始惟妙惟肖的数字人或许可以给逝者亲人极大的慰藉,但就目前的科技发展水平来看,距离真正实现“数字生命”,“复活”离世亲人还有近乎百年的路要走,现在的数字人只能给逝者亲人带来虚假的感情链接,让亲人逃避现实,反而无助于让逝者亲属从悲痛中真正走出来。因此无论如何都不能利用逝者的形象制作数字人,否则即违反伦理。
飒姐团队在利用逝者制作数字人的问题上还是持较为开放的态度,法律是底线,换言之除非法律禁止一切情形下利用逝者形象制作数字人,否则当获得逝者亲人许可的时候,一般情形下利用逝者形象制作数字人不应看做是违反科技伦理之举动。
03
利用逝者制作数字人引发的合规问题
许多自媒体在报道利用逝者肖像制作数字人时都提出过“显然侵犯了逝者的肖像权”这一说法,但实际上民法领域的一大共识就是“死者无权利”,“逝者的肖像权”这一提法显然不符合民法理论,但“死者无权利”并不等于死者的人格利益不受保护。
以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肖像权为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换言之,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时间是“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也正因如此,死者显然不享有民事权利,不享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的肖像权。但是,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换言之,死者虽然没有肖像权等民事权利,但其肖像、姓名等人格利益依然受到保护。如果被侵害,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均有权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也正因如此,在利用逝者的肖像制作虚拟数字人时,相关从业者务必获得逝者配偶、子女、父母的书面许可,以防止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做到相应的业务合规。
04
写在最后
数字人是一项全新的产业,其合规要点众多,在对象是自然人时,不仅涉及肖像权等人格权的侵权审查,还涉及到相关的知识产权合规、内容合规等诸多事项。在对象是逝者时,最大的合规要点就是死者人格利益侵权审查等情形。飒姐团队在此提醒各位数字人从业者,务必做到自身业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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